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018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汉洪元。被告王嘉慧,女,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张继飞,男,汉族,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嘉慧、张继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 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