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59号原告陈XX,女,生于1984年8月24日,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饶云川,江边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彝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 判 长 杨丽娟
审 判 员 李治平
人民陪审员 陈永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