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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498号

李孝明与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孝明,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傅磊,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辅照,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向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林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孝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孝明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改判李孝明支付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1153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李孝明应支付全部货款。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2014年10月对账单显示李孝明应付货款101439元。李孝明在该份对账单上所写“优惠21439元,欠款80000元整”,应视为李孝明对应付货款金额101439元的确认。李孝明称其截至2015年8月25日拖欠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货款76153元,双方和解确定支付货款8万元,该说法有悖常理,且无证据证明,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深圳市丰润翔服饰有限公司所述截至2015年8月25日李孝明拖欠货款101439元予以采信,李孝明已支付其中的15000元,故李孝明尚欠货款86439元,应及时支付。综上所述,李孝明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由李孝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