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汉族,住陆丰市,系被害人陈某己之妻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汉族,住陆丰市,系被害人陈某己之长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汉族,住陆丰市,系被害人陈某己之长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女,汉族,住陆丰市,系被害人陈某己之次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男,汉族,住陆丰市,系被害人陈某己之次子。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宏清,系广东世纪华人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应六,男,贵州省铜仁市人,身份证号码:×××2831,小学文化,土家族,职业:司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应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己的亲属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宏清、被告人田应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田应六驾驶悬挂粤N×××××号无牌证大货车沿国道324线从陆丰市内湖镇往东海镇方向行驶,途经陆丰市城东水墘路段(即324国道线669KM+90M处)碰撞到陈某己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己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田应六弃车逃逸。经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田应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田应六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田应六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造成其亲属陈某己死亡,侵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权益,要求判令被告人田应六赔偿死亡赔偿金244912元、丧葬费323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0691.2元及摩托车损失3000元,合计440998.2元。
被告人田应六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田应六驾驶悬挂粤N×××××号假牌证大货车沿国道324线从陆丰市内湖镇往东海镇方向行驶,途经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路段(即324国道线669KM+90M处)碰撞到被害人陈某己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陈某己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二车损毁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田应六弃车逃逸。经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应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己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田应六在贵州省松桃县XXXX一饭店宿舍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陆公立字【2008】63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田应六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陆公交勘字441522520080019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案发现场笔录、现场相片6张、现场遗留车牌相片1张证实,2008年11月29日18时55分,现场位于国道陆丰市城东镇水墘路段,道路为平坦水泥路面,道路平直,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广州方向,双向宽度为15米,单向宽度7.5米,漆划中心虚线。无牌证大型货车(悬挂粤N×××××号车牌)头朝西南尾向东北,位于道路南侧路面,左侧轮距南侧路边:前1.2米、后2.4米;左后轮刹车拖印长5米、起点距南侧路边3.6米,右后轮刹车拖印长3.9米。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头朝南尾向北,位于道路南侧路面,车身右侧着地,车轮距南侧路边:前1.2米、后2.1米;后轮距大型货车车头1米;倒地擦印从东往西方向斜向摩托车位置,长3米,起点距离南侧路边2.5米。以道路北侧路边百米碑(G324线669KM+100M处)为基准点,大型货车左后轮与基准点的直线距离是13米。无牌证大型货车车头距地0.4米至1米、距左车头角0.3米处往右长0.8米间有明显碰撞损坏痕迹,左侧车头灯光破损。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左侧由前往后长0.8米间有明显碰撞损坏痕迹,高度与大型货车车头碰撞痕迹高度相符。此事故造成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己(男,40岁,陆丰市城东镇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暂扣无牌证大型货车和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并现场拍摄照片。3.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田应六的准驾车型为B2。4.××鉴字第0101号司法鉴定书证实,死者陈某己为车祸致胸腹部及四肢损伤、骨折、内出血、休某。5.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陆公交认字【2008】第1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08年11月29日18时55分,田应六驾驶一辆悬挂粤N×××××号无牌证大货车沿G324国道从内湖往陆丰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669KM+90M处(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路段)时,碰撞由陈某己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己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田应六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田应六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己不承担责任。6.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川硐派出所抓获经过、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田应六于2016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于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7.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川硐派出所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应六的出生日期为XX年X月X日等基本情况。8.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户口本共5页证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与死者陈某己的亲属关系。9.证人陈某戊证言:2008年11月29日(农历十一月初二)晚上7点多钟,有人打电话给我说:“陈某己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路段被一辆大货车撞到了。”我听后就立即赶到交通事故现场,看到大货车停在往陆丰方向的左侧路面,车头向陆丰方向,二轮摩托车也倒在往陆丰方向的左侧路面,那大货车的司机就逃跑了,而我的堂弟就被送往医院,我也去医院看望。发生事故的是蓝色东风货车,用来载石头的,车牌就不知道,而那大货车的司机就逃跑了,而我堂弟驾驶的是一辆本田二轮摩托车。陈某己是去城东镇水墘村做泥土工回家的路上。当时穿着棕色风衣,里面穿着较厚的内衣,穿着蓝色西裤。没有注意陈某己是否有戴安全头盔,他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牌证。那肇事货车司机逃跑后,当时我们的亲属通过了解,那货车司机是在陆丰市东海镇新厝仔租屋,我们第二天去找他时,他已经跑了,我们曾经将这情况反映到交警部门。10.证人陈某乙证言:我父亲陈某己驾驶二轮摩托车于2008年11月29日(农历十一月初二)在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路段被一辆大货车撞死的,而那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因为当时我在外地,后来听说是当天晚上7点多被撞的。逃逸司机驾驶的那辆是蓝色平头东风货车,悬挂粤N×××××黄色车牌,而我父亲驾驶的那辆是本田125C二轮摩托车。我父亲陈某己当时是去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做泥土工回来的路上。11.被告人田应六供述:2008年11月29日晚上7点多的时候,我驾驶我自己买的那辆自卸货车沿324国道从内湖往陆丰方向行驶,经过陆丰城东水墘路段时,一辆摩托车从我车的右侧往左侧方向横穿过公路,当时摩托车没有开大灯和小灯,我一下子就蒙了,马上往左打方向避让,在公路左侧碰撞摩托车,碰撞后我很害怕,马上就下车逃跑了。发生事故时我驾驶的车辆是直行,行驶在路面的右侧位置,车速是50码(公里/小时)左右,挂五档。摩托车是从右往左横穿,没有开灯光,速度不那么快。我发现摩托车是距离它有20来米,发现摩托车后我往左打方向。它应该发现我的车,因为当时我开着灯光。两车在公路的左侧发生碰撞。当时撞倒了我就跑了,没有注意到碰撞部位。碰撞之后我车卡着摩托车一直滑行到左侧路边。摩托车右侧倒地,车头向左边,我车的车头斜向左前方停在左侧路边。我没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发生事故时,车上只有我一个人,我是B型驾驶证,肇事时刚领证半年多一点。车没有牌证,车主是我,发生事故时天气晴,视线好。我希望能赔偿死者家属一些损害,多了就赔不起了,多少我叫我老婆去借,这样心里过得去。我的大货车是无证的,但悬挂着粤N×××××号牌,肇事后,我跑到田园里,接着就走路回陆丰市东海镇新厝仔(我租的屋子),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我跟人家要债完,就带着老婆孩子到了贵州与湖南的交界处的凤凰地区打工。没有人指使我逃跑,肇事车辆也没有其他合伙人。我驾驶的是蓝色平头东风货车,车是在陆丰市河西购买,跟谁买的就忘了。当时肇事后,我在车上呆了一两分钟,就直接跑了,没有去看死者的情况。我是在回家的途中,是空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应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因被告人田应六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对超出法律规定和没有证据证明的请求,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要求被告人田应六赔偿死亡赔偿金244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0691.2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4】25号)第六条、《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摩托车损失3000元,因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害人陈某己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12245.6元/年=244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陈某甲1年×10043.2元=10043.2元;陈某乙3年×10043.2元=30129.6元;陈某丙5年×10043.2元=50216元;陈某丁7年×10043.2元=70302.4元;以上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合计405603.2元,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丧葬费:64790元/年÷2=32395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42395元。被告人田应六犯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基本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1、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3、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应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田应六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10000元,丧葬费人民币32395元,合计人民币142395元。(该款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交原告人接收。)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铁生
审 判 员 陈壮雄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