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21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局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
法定代表人:宗成金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井劳监罚字第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交付罚款1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5)井劳监罚字第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井劳监罚字第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菊平
审判员 王建宏陪审员 马建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