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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1521号

王家良、王正广等与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家良,王正广,张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521号原告王家良,男。原告王正广,男。被告张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良、王正广诉被告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家良、王正广以双方已经于庭外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的权利,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良、王正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王家良、王正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婷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