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韩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付会云,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杜冰,女,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陈政明,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出生。现服刑。被执行人郭举,男,汉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现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付会云、杜冰、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政明、郭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均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代理
审判员 朱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乔玉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