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476号罪犯张兴芳,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六年七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09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二○○八年九月十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兴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