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657-1号原告徐来刚。被告荆曰春。被告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原告徐来刚与被告荆曰春、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