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969号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71903742M。法定代表人蒋安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萧丞,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