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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969号

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萧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969号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71903742M。法定代表人蒋安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萧丞,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