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民初2904号
原告:马俊英。
被告:汪瑞。
被告:汪广菥。
原告马俊英诉被告汪瑞、汪广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敏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瑞、汪广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俊英诉称:2014年5月6日两被告以搞建筑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借款的20%一次性支付年违约金。被告汪瑞承诺于2016年3月底还清,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违约金4万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2014年5月6日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如逾期偿还借款,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年违约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被告汪瑞、汪广菥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汪瑞、汪广菥通过萧县有利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马俊英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俊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用途建筑,借款金额¥200000.00元,借款人不按期兑付本金,又未获准延期,应按年按本次借款额的2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借款人:汪广菥、汪瑞,见证人:萧县有利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许岩,担保人:汪瑞,2014年5月6日”。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俊英主张被告汪瑞、汪广菥欠其借款2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相佐证,被告汪瑞、汪广菥欠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马俊英要求被告汪瑞、汪广菥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按年按本次借款额的2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两被告已经按照月息2分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5年8月6日,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违约金4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汪瑞、汪广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汪瑞、汪广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俊英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汪瑞、汪广菥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