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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刑初105号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投案,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中旬以营利为目的,以总代理账号hu838在“某某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g5.te355.com/index-01.php)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后发展会员杨某某(账号“fu005.小yang”)、黄某乙(账号“fu006.yang”、“fu007.lin”)、福啊(账号“直属会员”)等会员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活动。从2015年3月12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镇某某村后坪家中等处,连续14期接受上述会员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29511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528.8元。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笔记本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投注表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黄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中旬以营利为目的,以总代理账号hu838在“某某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g5.te355.com/index-01.php)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后发展会员杨某某(账号“fu005.小yang”)、黄某乙(账号“fu006.yang”、“fu007.lin”)、福啊(账号“直属会员”)等会员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活动。从2015年3月12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镇某某村后坪家中等处,连续14期接受上述会员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29511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528.8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4月20日在黄某丁的陪同下向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28.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使用“fu005.小yang”的会员账号登录网址为http://g1.te335.com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交易了14期,下注了1210笔,共计人民币257044元,共退佣17236.8元,加上佣金共盈利27915.9元的事实。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使用“fu006.yang”、“fu007.lin”的会员账号登录网址为http://g1.te335.com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账号“fu006.yang”在该六合彩赌博总共投注255笔,投注金额为28085元,退佣2493.2元,亏了13325.8元。账号“fu007.lin”在该六合彩赌博网站总共投注1852笔,投注金额为78880元,退佣8201.2元,盈利17371.9元的事实。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黄某甲的妻子,黄某甲晚上去KTV兼职,在家的时候有看到黄某甲从事和六合彩有关的事情,平时是在用惠普笔记本电脑,偶尔也会用其在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4、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公安机关因为六合彩的事情在找黄某甲,其劝黄某甲过来投案,后于2015年4月20日带黄某甲到泉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5、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手机维修、销售业务,黄某乙经常拿手机来店里维修,其知道黄某乙家的上网密码和黄某乙购买六合彩的事实。6、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为黄某乙的妻子,其知道黄某乙平时有购买六合彩,其卡号为6227001833560324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平时也是黄某乙在使用,并证实杨某某平时有帮人养卡,其老公黄某乙有让杨某某帮忙养卡,杨某某有用建设银行银行卡转账。7、泉州市公安局2016年3月17日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丁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通过赌博网站接受会员投注的事实。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洛公(网监)检〔2015〕004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投注情况指认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5日扣押了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网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网盾、一个中兴牌无线宽带上网卡、一本封面为小鸡的笔记本、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张写有汉字和数字的疑似六合彩记账单,后将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网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网盾、一个中兴牌无线宽带上网卡、一本封面为小鸡的笔记本,一张写有汉字和数字的疑似六合彩记账单发还给黄某甲;在201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了款项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在黄某甲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登录某某六合彩赌博网站(te355.com)的资料情况,并提取总代理账号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共计十四期有记录的下注报表数据及该账号下设的账号数据,ww589代理商账号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共计十四期有记录的下注报表数据及该账号下设的账号数据,后将上述数据截图;黄某甲对上述数据进行确认,证人杨某某、黄某乙对其投注情况进行指认;公安机关对证人杨某某租住的泉州市洛江区某某街道某某广场6幢1007室进行检查查获一台印有BeVOD百悦字样的电脑主机,并进行查证,后发现该电脑在谷歌Chrome浏览器缓存记录里出现了3次“te355.com”,在2015年4月14日21时34分00秒至21时35分33秒期间,在谷歌Chrome浏览器缓存记录里出现了9次“te355.com”,在2015年4月8日12时13分30秒至21时59分33秒期间,该电脑在谷歌Chrome浏览器缓存记录里出现了74次“te355.com”;公安机关对证人黄某乙住的泉州市洛江区某某街道东辰大厦B栋819室进行检查,未发现与六合彩有关的材料、上网工具。9、提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银行卡号为622848068210089某某、62170018300055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的交易记录。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杨某某和黄某乙;证人黄某戊辨认出黄某乙;证人黄某己辨认出杨某某。11、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公洛(某某)行罚决字〔2015〕00021、0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杨某某、黄某乙因参与网上六合彩赌博被行政处罚。12、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代收款代管凭证,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13、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基本情况及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中旬,黄某甲从网上向一名男子拿到一个叫某某的六合彩盘,总代理的帐号(hu838)和密码(qqww123123),总代理帐号设置了三个代理帐号分别为fa666.jia、fas666.sl、ww589.bin和一个会员帐号“直属会员”。其中,ww589.bin是其自己在管理的,下面有三个会员帐号分别为fu006.yang、fu005.小yang、fu007.lin,其中fu005.小yang是杨某某在使用的,fu006.yang和fu007.lin是黄某乙在使用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所代理网站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295113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系初犯,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所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㈢项、第二款第㈡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剩余部分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没收被告人黄某甲已退出的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五百二十八元八角,上缴国库;

三、没收作案工具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毅高

代理

审判员  王金怀

人民陪审员  施晓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㈣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㈤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㈥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㈦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