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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711号

黄健超与刘日洪、司徒惠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健超,刘日洪,司徒惠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711号原告黄健超,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代理人吴许坤,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日洪,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司徒惠嫦,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平市。关于原告黄健超诉被告刘日洪、司徒惠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向被告刘日洪、司徒惠嫦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黄健超在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刘日洪、司徒惠嫦的准确住址,但无法向司徒惠嫦直接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梁治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定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