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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598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598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胡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曹国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丽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