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598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胡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曹国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丽婧 来自: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598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胡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曹国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丽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