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540号原告王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徐润桃,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徐润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因双方已和解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小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