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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540号

王峰与徐润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峰,徐润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540号原告王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徐润桃,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徐润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因双方已和解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小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