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林,理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祥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谦利,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泓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生平,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祖田,经理。被执行人王谦利,男,1982年10月3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志武,男,1974年7月29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祖田,男,1954年7月1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瑛,女,1978年10月13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胜平,男,1962年12月7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增云,男,1964年7月7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石祥,男,1967年11月4日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福安市祥达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泓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王谦利、陈志武、陈祖田、陈瑛、林胜平、陈增云、陈石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曦
审 判 员 刘瑞方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