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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413号

郑茗井、张志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茗井,张志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413号申请人郑茗井,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张志纯,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委托代理人钱芳,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申请人郑茗井、张志纯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6]2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郑茗井、张志纯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6]2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 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