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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执9号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286-5。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乐天苑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1392398-0。

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运銮,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市城隍庙商城A区一号楼0101室(产权证号20XX**)、0102室(产权证号20XX**)、0128室(产权证号20XX**)、0129室(产权证号20XX**)、0215室(产权证号20XX**)、0218室(产权证号20XX**)、0227室(产权证号20XX**)、0228室(产权证号20XX**)、0229室(产权证号20XX**);A区三号楼0218室(产权证号20XX**)、0219室(产权证号20XX**)、0220室和0221室(产权证号20XX**);A区五号楼0105室(产权证号20XX**)、0106室(产权证号20XX**)、0107室(产权证号20XX**)、0108室(产权证号20XX**)安置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市城隍庙商城A区一号楼0101室(产权证号20XX**)、0102室(产权证号201XX**)、0128室(产权证号20XX**)、0129室(产权证号20XX**)、0215室(产权证号20XX**)、0218室(产权证号20XX**)、0227室(产权证号20XX**)、0228室(产权证号20XX**)、0229室(产权证号20XX**);A区三号楼0218室(产权证号20XX**)、0219室(产权证号20XX**)、0220室和0221室(产权证号20XX**);A区五号楼0105室(产权证号20XX**)、0106室(产权证号20XX**)、0107室(产权证号20XX**)、0108室(产权证号20XX**)安置房屋。

二、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峰

审 判 员  翟晓昆

代理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