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155号
原告:周某,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梅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赵庄镇桃园行政村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