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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155号

周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155号

原告:周某,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梅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赵庄镇桃园行政村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