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特92号
申请人:孙新友。
申请人:高贤军。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新友和申请人高贤军之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放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新友和申请人高贤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经临海市行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高贤军于2016年7月13日前赔偿给申请人孙新友经济损失计2000元;二、申请人孙新友于2016年7月13日前赔偿给申请人高贤军经济损失计700元;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有关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权利义务即告终结,无其它争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王放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彭齐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