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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420号

朱志忠与谷正印、谷智慧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忠,谷正印,谷智慧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420号申请人朱志忠,男,汉族,1981年0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公务员。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谷正印,男,汉族,1975年03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谷智慧,男,汉族,1985年0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朱志忠申请执行谷正印、谷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谷正印、谷智慧应偿还原告朱志忠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朱志忠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那 日 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