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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民初29号

买佳辉与买小虎、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佳辉,买小虎,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马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29号原告买佳辉,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康志亮,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小虎,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回族。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拥良,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供电局5号楼8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林,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北路轻耐5号楼3单元7号。被告马冠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回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负责人魏巍。委托代理人段军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15年1月10日11时,买小虎驾驶所有人为被告二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重型专业作业半挂车,沿荥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荥阳市催庙镇杨庙大桥下,与前车邢国彦驾驶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挂重型专业作业半挂车、赵光路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17**挂重型专业作业半挂车同向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重型专业作业半挂车驾驶人买小虎、及乘车人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荥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1月23日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买小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各被告不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无奈之下,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属起诉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买佳辉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耀军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

人民陪审员  张璐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拜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