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5172号

栾晓荣与苏权、苏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栾晓荣,苏权,苏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72号原告栾晓荣。委托代理人赵哲,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权。被告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晓荣诉被告苏权、苏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晓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陈 琳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