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72号原告栾晓荣。委托代理人赵哲,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权。被告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晓荣诉被告苏权、苏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晓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陈 琳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