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35号原告刘××。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
刘××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35号原告刘××。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