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第307号原告常某某被告常某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常某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选道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颜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