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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173号

申请人陈素贞与被执行人曾剑通、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素贞,曾剑通,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贞,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大田县。被执行人曾剑通,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邹文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曾剑通、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剑通、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