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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祁民申字第2号

郝月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祁民申字第2号再审

申请人:郝月琴,山西省祁县昭馀镇居民。再审申请人郝月琴,因与被申请人周守军、高卫、王建强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4)祁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郝月琴提出不同意由我院进行再审审查,要求撤回其在我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月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月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康玲

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

人民陪审员  王磊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