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祁民申字第2号再审
申请人:郝月琴,山西省祁县昭馀镇居民。再审申请人郝月琴,因与被申请人周守军、高卫、王建强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4)祁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郝月琴提出不同意由我院进行再审审查,要求撤回其在我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月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月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康玲
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
人民陪审员 王磊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