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099号
原告:马小虎,男,1998年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吉,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00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灵武市二中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园艺村四队小康村,身份证号.被告暨
法定代理人:杨学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暨
法定代理人:李玉梅,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吴某某,男,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灵武市二中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暨
法定代理人:李树琴,女,汉族,1973年4月4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树琴的妹妹。
被告:吴彦彪,男,现年40岁,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吴某某的父亲。
被告:马某某,男,2001年3月6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暨
法定代理人:马嘉宁,女,回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某某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小虎与被告杨某某、杨学成、李玉梅、吴某某、吴彦彪、李树琴、马某某、马嘉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小虎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彦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虎撤回对被告吴彦彪的起诉。
审 判 长 吕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人民陪审员 杨月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