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6民初195号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主要负责人母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新奥博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新奥博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8.00元,减半收取3504.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张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鸿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