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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民终214号

(2016)甘08民终2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居民,住金昌市金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0日,农民,住崇信县。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依据认定的事实判处不准许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二审中出现新的事实,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对于财产问题未达成调解协议,也未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崇信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崇信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厉

审 判 员  白皎洁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