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76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某(曾用名孙凯),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2015年11月29日涉嫌诈骗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在个旧市松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互动天下”动漫城内,用虚假的“个旧市上河路2号B单元2202号”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与被害人吕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吕某人民币14.1万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6万元,余款人民币10.5万元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沈某、张某、杨某1、周某、杨某2等人证言,个旧市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个旧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证明,借款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某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间量刑及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含刑事拘留前羁押一日)。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吕虹冰人民币1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彪
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
人民陪审员 叶雪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怡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