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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159号

朱斌、肖礼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斌,肖礼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朱斌,男,生于1965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肖礼贵,男,生于1968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朱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肖礼贵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