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经被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17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告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奇出庭支持公诉,李改平担任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冬至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自家老坟地有地鼠出没,为防止老鼠等动物损毁树木,第二天,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生前留下的农药拌上玉米粒,撒在自家老坟地里,并悬挂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写有“此地禁牧,有农药”。2016年1月26日。雷家碛乡开化村村民刘某某赶着自己的羊在张某某家老坟地附近放羊时,羊吃了拌农药的玉米粒后毒死山羊五只。经吕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羊胃内容物、张某某家老坟地里提取的玉米粒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家被毒死的5只羊损失共计1640元整。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与受害人刘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临县公安局刑侦五中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3、吕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前科劣迹查证表、到案经过等证据;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受害人刘某某家5只山羊被毒死,经价格鉴定:被毒死的5只山羊价值总额为1640元,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说明被告人确实有悔罪表现,对此,也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辛乃平
审 判 员 刘红梅
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