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498号原告邵永珍被告宋凯担保人李智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珍与被告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告宋凯所有的冀HKL6**号轿车一辆。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智来所有的承房权证营子私字第0984-1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詹佳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