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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489号之一

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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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xx公司也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智勇

代理

审判员  赵盼盼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