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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214号

原告程少伟诉被告郑殿明、侯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郑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14号原告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郑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侯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第三人犯罪,应由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处理且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第三人有欺诈行为,应由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处理,所以本院对此案无权处理。综上所述,该案应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得到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关美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