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14号原告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郑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侯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第三人犯罪,应由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处理且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第三人有欺诈行为,应由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处理,所以本院对此案无权处理。综上所述,该案应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得到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关美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