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陆小品,女。申请执行人张斌,男。申请执行人张祥瑞,男。申请执行人张祥庆,男。申请执行人张发胜,男。申请执行人金彩凤,女。被执行人罗政,男。申请执行人张祥瑞、张祥庆、陆小品、张发胜、金彩凤、张斌与被执行人罗政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祥瑞、张祥庆、陆小品、张发胜、金彩凤、张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政偿还损失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66元,共计11166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罗政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政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1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