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金山镇工业集中发展区红玉路。法定代表人李孝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上诉人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章建
审 判 员 孙振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