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土,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永全,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教师,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绸花,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教师,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坚定,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教师,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加土和被执行人陈永全、林绸花、陈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永全、林绸花应当偿还申请人李加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坚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