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351号罪犯刘正义,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8)昆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正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87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正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2月份记过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正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义减去有期徒刑六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