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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710号

栾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栾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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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710号

原告:栾某。

被告:丁某。

原告栾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秀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