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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53号

原告赵明与被告王海超、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王海超,王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53号原告赵明,男,汉族。被告王海超,男,汉族。被告王海明,男,汉族。

原告赵明诉称,2014年1月7日,王海超、王海明在赵明处借款20000.00元,到期后拒不给付,故起诉要求王海明、王海超偿还本息合计31200.00元。

本院认为,赵明不能提供王海超、王海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赵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真义

审判员  王春梅

审判员  邱 添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