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接万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刑玉民,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文 华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彦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