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8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维森,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燕舞,女,汉族,住所浙江省桐乡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杰文,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台山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游振超,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倩,女,汉族,住所广东省雷州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应龙,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南澳县。被申请人陈小石,男,汉族,住所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吱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小石。本院在执行罗维森、唐燕舞、吴杰文、游振超、李倩、黄应龙与佛山市吱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吱吱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述申请执行人罗维森等六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陈小石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六申请人称: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6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吱吱公司应向六申请人共支付141368.12元。该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吱吱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发现被申请人陈小石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吱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陈小石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吱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4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649号非终局裁决,吱吱公司向罗维森等六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41368.12元。因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罗维森等六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5月13日以(2016)粤0604执2476号案立案执行。另查明,吱吱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东为欧锦彬、陈小石。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资料显示,欧锦彬及被申请人陈小石均为吱吱公司的股东,而公司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对外的债务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吱吱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以及股东存在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追加陈小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罗维森、唐燕舞、吴杰文、游振超、李倩、黄应龙追加陈小石为(2016)粤0604执247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吴小明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小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