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1520号原告包某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扎赉特旗。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同上,现下落不明。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2年8月29日在扎赉特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名男孩,现4岁。婚后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曾在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后被亲友劝说,被告也承认错误我撤诉了。然而由于做买卖赔钱等原因,被告不悔改,仍旧对我打骂,我的身心已经伤痕累累,只求离婚并抚养男孩,被告应当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我放弃分割,家庭债务我经手的大约6万元,我负责偿还,被告经手的我不知道多少,我无力偿还应由被告偿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2年8月29日在扎赉特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12月24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李某甲,现由原告的母亲抚养。原告以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称曾在2015年起诉离婚,后被亲友劝说,被告也承认错误撤诉了。然而由于做买卖赔钱等原因,被告不悔改,仍旧对其打骂,原告身心已经伤痕累累,要求离婚并抚养男孩,并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00元;家庭财产有在扎旗音镇开的“中哈整体定制家居装潢店”,价值约70000.00元,新承包的酒吧投入约110000元;家庭债务原告经手的大约6万元,被告经手的数额不详。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音镇裕国社区书记的证言、结婚证、原告受伤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情感因素为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双方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告称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出示受伤图片,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不接电话一直躲避,持放任态度,可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生育的男孩现在原告母亲处,可随原告生活,被告应适当承当抚养费;双方共同经营的装潢店、酒吧投资原告放弃分割,此意见可以采纳;原告经手的外债约60000.00元,原告认可自行偿还,被告经手的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意见是装潢店和酒吧投资均归被告,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考虑到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原告的意见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8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0元(每年年末一次性给付)至其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家庭财产共同经营的装潢店、酒吧归被告;外债原告经手的6万元由原告偿还,被告经手的债务由被告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柳忠伟
审判员 海巧红陪审员 王春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包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