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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520号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立彬、刘芳、王锦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立彬,刘芳,王锦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林,理事长。被执行人韩立彬,男,1980年8月1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芳,女,1980年7月23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锦旺,男,1979年9月22日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韩立彬、刘芳、王锦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曦

审 判 员  刘瑞方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