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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613号

狄清海与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狄清海,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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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613号原告狄清海,男。委托代理人卢正康,男,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清海与被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清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狄清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狄清海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白静涛

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则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