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225号原告岳云富,男,生于1961年6月19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6106197918,住址四川省流坝乡金台村6社。被告南江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忠,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城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云富与被告南江煤炭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云富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云富的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岳云富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昌
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
人民陪审员 马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