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杨志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齐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华区西园小区51号楼。法定代表人温乾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禹鹏,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江与被告齐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志江负担。
审 判 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人民陪审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