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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819号

郭蔷与丁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蔷,丁自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19号

原告:郭蔷,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仇荣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自荣,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蔷诉被告丁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自荣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丁自荣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葛某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XXX号华业苑XX号楼XXX室房产(合瑶字第120048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蔷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葛某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XXX号华业苑XX号楼XXX室(合瑶字第120048XXX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丁自荣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